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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EN
招商文件中載明綜合評審得協商者,其協商應先由甄審會初步評審,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依據第三條所定之甄審標準,擇優選出三家以下為入圍申請人,再與入圍申請人協商,並依入圍申請人重新遞送之投資計畫書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前項與入圍申請人協商,甄審會得授權工作小組為之,工作小組並應將協商結果併同入圍申請人重新遞送之投資計畫書,提報甄審會評審。
甄審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或審定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二、辦理申請案件之綜合評審。
三、辦理依本法規定應由甄審會評定之事項。
四、協助主辦機關解釋與甄審項目、甄審標準、甄審過程或評定結果有關之事項。
甄審會訂定或審定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應以公共建設興辦目的與公共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申請人為目的。
第一項第一款甄審項目,應包括財務計畫,且予以適當配分或權重;並得視個案性質,將創新或創意列為甄審項目或子項。
前項財務計畫,得視個案性質納入權利金、政府負擔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