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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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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EN
第 20 條
前條第一項審議費,每一申訴事件為新臺幣五萬元,由申訴人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02 日 )
EN
第 19 條
申訴人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者,不受理其申請。
申訴會辦理申訴審議,得先向申訴人收取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