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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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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告分配結果之前,應舉辦公聽會,就土地分配結果,向土地所有權人說明,並聽取其意見。
辦理前項公告時,應檢附下列圖冊一併公告:
一、計算負擔總計表。
二、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對照清冊。
三、重劃前地籍圖。
四、重劃後土地分配圖。
五、重劃前後地號圖。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
EN
第 19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即將分配結果,於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重劃區之適當處所公告之,並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
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