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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施行法 EN
依土地法第八十四條編定使用地公布後,應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使用地之種別或其變更,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編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