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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社會工作師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其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所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各科之第一次及第二次甄審,不受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限制:
一、執業於專科社會工作實務領域滿五年,且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滿三年。
二、大專畢業,執業於專科社會工作實務領域滿七年,且公開發表與該專科有關論著至少一篇。
三、取得社會工作相關碩士以上學位,執業於專科社會工作相關領域滿五年,且公開發表與該專科有關論著至少一篇。
社會工作師依前項規定參加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者,應檢具符合前項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社會工作師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參加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
一、持有執業於專科社會工作相關領域五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二、持有於前款執業期間五年內,經合格訓練組織出具接受連續六個月之專科社會工作督導訓練或連續六個月至三年內累計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之專科社會工作督導訓練之證明文件。
三、持有於第一款執業期間五年內,經採認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時數達一百點以上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接受連續六個月至三年內累計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之專科社會工作督導訓練,社會工作師執業單位為合格訓練組織者,得由該執業單位之專科社會工作師擔任督導,或外聘專科社會工作師定期至該執業單位督導。
社會工作師參加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應檢具第一項所定證明文件。檢具之證明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者,應令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甄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