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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EN
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前條規定之薪給,應以會務工作人員在職最後薪給金額為計算基準,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辦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 EN
會務工作人員因團體解散、合併、裁撤、編制縮減等,予以資遣者,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薪給之資遣費。
會務工作人員服務滿五年以上而申請退職者,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薪給退職金。
前二項服務年資未滿一年部分按比率計算之,其發給金額最高以不超過二十個月之薪給總額為限。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第一項及前項應發給之資遣費,得含團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發給之資遣費。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第二項及第三項應發給之退職金,得含團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金額。
會務工作人員之退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給與一次退休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得強制退休。
二、服務團體滿二十五年,或年滿五十五歲且服務團體滿十五年者,或年滿六十歲且服務團體滿十年者,得申請退休。
前項退休金,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薪給之一次退休金,未滿一年部分按比率計算之;發給金額最高以不超過六十個月之薪給總額並以申領一次為限。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前項應發給之退休金,得含團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金額。
退休年齡之計算以戶籍登記為準;服務年資之計算,以在同一團體連續服務之年資為限,其他年資不計入。
依第一項發給之退休金,其服務年資最高計算至年滿六十五歲止。但經理事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給與一次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
二、在職病故。
前項撫卹金,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薪給之一次撫卹金,未滿一年部分按比率計算之;因公死亡者,另加發六個月薪給之一次撫卹金。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前項應發給之撫卹金,得含團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金額,最高以四十個月之薪給總額為限。
第一項會務工作人員合於退休條件者,按其依撫卹金或退休金規定標準擇優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