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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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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EN
第 20 條
合作社選舉時,應由出席會議人員互推或由會議主席指定若干人為選務人員,辦理投票及開票事務。
前項選務人員包括發票員、唱票員、記票員、監票員及代書人。
經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候選人,不得兼任選務人員。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 )
EN
第 18 條
合作社應於舉行選舉日之七日前,將選舉種類、時間、地點、應選名額、候補名額及選舉方式等公告,並以書面分別通知應出席人員,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合作社之選舉採登記候選方式者,應公告候選人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