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某乙於某甲意圖繼承遺產偽造文約之際,列名作證,雖非參加偽造內容之 行為,亦無圖得該遺產之意,但其列名既在增強該文約之效力,仍難免幫 助偽造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