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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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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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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20 條
民事抗告,徵收裁判費十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95 條
左列各款,為財團費用:
一、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
二、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
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
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