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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普通審判籍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告向何 人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起訴,有自由選擇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