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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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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檔案法
EN
第 20 條
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檔案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
EN
第 26 條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各機關得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