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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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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20 條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聘期屆滿四年重新聘用之法官助理,仍在同一法院服務者,得予更換協助之法官。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民國 112 年 07 月 27 日 )
第 11 條
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
繼續聘用每任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確實檢測法官助理專業能力,重新遴選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