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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立法委員行為法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因其作為獲取前條所規定之利益者,應行迴避。
立法委員行為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
本章所稱之利益,係指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