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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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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EN
第 20 條
自由港區事業每年應辦理存貨盤點,並於盤點後一個月內,將盤存清冊及結算報告表送海關備查;必要時,得於期限內申請展延一個月。
自由港區事業依前項規定辦理之盤點貨物,如多於帳面結存數量,應同時於帳冊補登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應同時向海關申請補繳稅費。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第 41 條
自由港區事業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定期盤點或送海關備查,或違反第二項規定,未補登帳冊或補繳稅費者,由海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由海關停止其六個月以內之進儲貨物或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