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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EN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四條之一所定事項,應訂定各項服務資訊之提供期間及方式。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配合辦理。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辦理職業訓練等服務資訊,以推動國民就業所需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