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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為不通過,指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之全校檢核結果不通過。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學校主管機關查核認定者,列為預警學校:
一、學校財務狀況惡化,有影響校務正常營運之虞。
二、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年度全校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不符合法規所定基準。
三、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期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為不通過。
四、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比率未達百分之五十。
學校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預警學校,並得對其進行財務查核、提供諮詢輔導或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