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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決算法 EN
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
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會計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各種帳簿,除已用盡者外,在決算期前,不得更換新帳簿;其可長期賡續記載者,在決算期後,亦無庸更換。
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註明空白作廢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