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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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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
第 2 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勳章,指依勳章條例所授予者;所稱特殊功績,指下列情
形之一者:
一、經總統明令褒揚。
二、經銓敘部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第四款但書規
定審定因公死亡撫卹。
依前項第二款發給勳績撫卹金者,以其死亡事實未經核頒勳章或明令褒揚
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