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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因公失能及領有勳章加發退休金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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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因公失能及領有勳章加發退休金標準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因公失能,指關務人員在執行勤務中,有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經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因公傷病命令退休。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
EN
第 20 條
關務人員之退休,除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一、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
二、領有勳章者,得加發退休金。
前項加發退休金標準,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