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友善列印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2 條
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但依其他法律規定不適用本法或不具公務員身分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四、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人員不包括法定機關編制內聘用人員。但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時仍在保者,不在此限。
1.
判決字號:
112 年憲判字第 3 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
主文:
一、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 2 條第 2 款規定,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尚無違背。 二、上開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關於 退職政務人員應連帶返還溢領退離給與部分,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財 產權之意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均尚無違背。 三、上開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關於社團應連帶返還退職政 務人員溢領之退離給與部分,及第 2 款規定,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 財產權之意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均尚無違背。 四、上開條例第 7 條規定,與法治國原則法安定性之要求,尚無違背。 五、其餘聲請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