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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應業務需要,以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民國 61 年 02 月 03 日 )
各機關應業務需要,定期聘用人員,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