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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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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定警察官職分立,凡現任警察人員經離職而未免官者,應不支俸給。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4 條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