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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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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 2 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認為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通知復審人,載明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公務人員保障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49 條
保訓會認為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復審人於二十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