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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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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依法退伍及依法離營者,指依兵役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志願士兵服役條例辦理退伍、停役、解除召集、離營,並持有證明文件,及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於各該考試前所出具之列管證明書;所稱作戰或因公負傷,其認定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軍人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作戰死亡:
一、執行作戰任務,因而死亡。
二、在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死亡。
三、為免被俘或被俘不屈,因而死亡。
四、在非常事變中執行任務,因而死亡。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身心障礙,為作戰致身心障礙。
實兵演習中遭武器、彈藥所致,或因冒險犯難執行任務,遭受暴徒攻擊而死亡或致身心障礙,視為作戰死亡或作戰致身心障礙。
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死亡:
一、執行公務因而死亡。
二、為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物,因而死亡。
三、為救護公共災害,因而死亡。
四、在營區內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
五、往返營區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該意外或疾病與服勤具有因果關係。
六、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七、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身心障礙,為因公致身心障礙。但第四款、第五款因慢性疾病致身心障礙,不適用之。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左:
一、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二、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三、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