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典試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典試法施行細則
EN
第 2 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組設之典試委員會,應冠以舉辦考試之名稱。
典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第 2 條
考試之舉行,應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設典試委員會。同一年度同一考試舉辦二次以上者,得視需要設常設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典試委員長。
二、典試委員。
三、考選部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