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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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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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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規定之檢測包括採樣與檢驗測定,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依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檢測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辦理。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75 條
廢棄物檢測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