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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EN
本辦法所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指廠(場)、運送二類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相關運作人,指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及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及所有人。
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與貯存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以下簡稱運作人),其任一場所內單一物質任一日運作總量(以下簡稱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應製作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自行或委託他人運送符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規定須申報一般運送表單者,應製作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運作人於同一運作場所運作多種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時,應合併製作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檢送完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實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項完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式供民眾查閱。
前二項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製作、內容、提報、實施、公開查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