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
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三日內,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初步事故調查處理速報(以下簡稱速報);並於事故發生後十四日內,依第四條規定提報總結事故調查處理結報(以下簡稱結報),報請事故發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速報及結報,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起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填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運作人應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並至遲於三十分鐘內,報知事故發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因洩漏、化學反應或其他突發事故而有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之虞。
二、於運送過程中,發生突發事故而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前項報知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除命其採取必要措施外,並得命其停止與該事故有關之部分或全部運作。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處理措施。
第一項第二款運送過程發生突發事故時,運作人或所有人應於二小時內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專業應變機關(構)至事故現場,負責事故應變及善後處理等事宜。
第一項運作人除應於事故發生後,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外,並依規定製作書面調查處理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報告之格式、內容、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運作人應於事故發生時,儘速蒐集事故相關基本資料,製作下列事項之速報:
一、事故發生基本資料:
(一)廠商名稱。
(二)地點。
(三)發生時間。
(四)傷亡人數。
(五)事故場所及類型。
(六)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名稱。
二、應變單位、分工及裝(設)備。
三、事故發生、應變及善後復原過程(含現場照片)。
四、環境污染及清理狀況。
五、檢討及改善。
六、建議事項。
運作人應於事故發生後,詳加勘查、蒐集事證,予以分析研判、究明發生事故原因,製作下列事項之結報:
一、事故發生基本資料:
(一)廠商名稱。
(二)地點。
(三)發生時間。
(四)傷亡人數。
(五)氣象。
(六)事故場所及類型。
(七)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名稱。
二、應變單位、分工及裝(設)備。
三、事故發生、應變及善後復原過程(含現場照片、廠周界現場平面圖)。
四、環境污染及清理狀況。
五、檢討及改善。
六、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