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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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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第 2 條
申請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之環境用藥,不得含有依本法第七條公告禁用之成分。但專供實驗室內試驗研究者,不在此限。
環境用藥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 )
EN
第 7 條
本法所稱禁用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含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之成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