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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對符合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得擇優予以獎勵。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採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運作人或所有人負擔;其費用得由第四十七條之基金代為支應,再向運作人或所有人求償。
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第一項費用之求償權,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並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