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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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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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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EN
第 2 條
棄置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乙類或丙類物質於海洋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海洋污染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第 2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物質棄置於海洋對海洋環境之影響,公告為甲類、乙類或丙類。
甲類物質,不得棄置於海洋;乙類物質,棄置時間、數量及作業方式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丙類物質,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期間及總量範圍內,始得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