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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車汰舊換新:指淘汰老舊機車並新購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
二、老舊機車:指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含)前出廠之燃油機車。
三、電動二輪車,指下列三類車型:
(一)電動機車:指依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由經濟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所生產並取得合格產品認可之重型、輕型及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
(二)電動自行車:指使用鋰電池並取得交通部核發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規定備查者。
(三)電動輔助自行車:指使用鋰電池並取得交通部核發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規定備查者。
四、七期燃油機車:指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六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新車型審驗排放標準,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非大型重型等級量產燃油機車。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 EN
機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與粒狀污染物(PM)之標準,分行車型態測定、惰轉狀態測定、目測判定及儀器測定,規定如下表:
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 )
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應檢具計畫書一份送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交通部核發之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影本及車型照片。
二、廠商保證書。
三、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動自行車用或電動輔助自行車用二次鋰電池/組商品及非車載型充電器等相關檢驗規定之文件。
四、車架號碼編碼方式說明,內容至少應包含廠商代碼、生產地區代碼、車型代碼、年份代碼及流水號等編碼方式說明,並檢附烙印於車架明顯處之車架號碼相片。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資格者,免依本辦法提送計畫書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