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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認證機構:指依本辦法規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任),執行溫室氣體查驗機構認證業務之機關(構)。
二、查驗:指以系統化、文件化及獨立性等方式,執行確證、查證或重要項目評估之作業。
三、查驗機構: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發許可證,執行溫室氣體查驗業務之機關(構)。
四、查驗人員:指依本辦法規定執行查驗業務之查驗員及主導查驗員。
五、人員清冊:指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執行許可證內相關查驗業務之查驗機構所屬查驗人員登錄名單。
六、認證:指以書面審查、總部評鑑及見證評鑑方式,評估查驗機構有能力執行查驗業務之認可作業。
七、溫室氣體組織型查驗(以下簡稱組織型):指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查驗作業。
八、溫室氣體專案型查驗(以下簡稱專案型):指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查驗作業。
九、查證:指查驗機構依據事業或各級政府執行盤查或自願減量專案結果之歷史數據與資訊等聲明,評估是否實質上正確之過程。
十、確證:指查驗機構對於事業或各級政府所提出之自願減量專案未來活動結果之聲明,評估其各項假設、限制及方法合理性之過程。
十一、實質性門檻:針對排放量調查過程累積的錯誤、遺漏及誤導,可能影響溫室氣體決策之項目,於排放源排放量之查證差異在可容許誤差範圍內,符合合理保證等級之定量準則。
氣候變遷因應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並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查驗者,盤查相關資料並應經查驗機構查驗。
前項之排放量盤查、登錄之頻率、紀錄、應登錄事項與期限、查驗方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事業或各級政府得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減量額度,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條件及期限使用。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專案類型,指定前項自願減量措施或減量成果之查驗方式。
執行抵換專案、先期專案及第一項自願減量專案取得減量額度之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開立帳戶,將減量額度之資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平台,並得移轉、交易或拍賣之。
第一項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自願減量方式、專案內容、審查及核准、減量額度計算、使用條件、使用期限、收回、專案或減量額度廢止、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項帳戶開立應檢具之資料、帳戶管理、減量額度移轉與交易之對象、次數限制、手續費、減量額度拍賣之對象、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