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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補助辦法 EN
地方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及業務,得按年研提實施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核通過後發給補助。
前項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轄區勞動力現況及供需分析。
三、辦理方式。
四、服務項目。
五、預定進度。
六、預期績效。
七、經費概算表。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三款所定辦理方式,應包括成立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與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就業服務機關(構)及單位之合作或分工事項。
第一項補助標準、申請、審核及核銷作業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地方主管機關得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辦理下列事項:
一、開發臨時性、季節性、短期性、部分工時、社區服務等就業機會及就業媒合。
二、提供勞動法令及職涯發展諮詢服務。
三、辦理就業促進活動及訓練研習課程。
四、促進雇主聘僱專業銀髮人才傳承技術及經驗。
五、推廣世代交流及合作。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服務,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其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