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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職業訓練法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之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EN
職業訓練機構包括左列三類:
一、政府機關設立者。
二、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
三、以財團法人設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