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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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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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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EN
第 2 條
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業務,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理,其監理事項如下:
一、本保險年度工作計畫及成果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本保險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本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保險監理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監理事項之審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列席。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第 3 條
本保險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
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