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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 EN
地方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提供法律諮詢或扶助業務,得按年提出實施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核通過後發給補助;其補助條件、基準、審核及核銷作業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實施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律諮詢與扶助項目預估數量及評估依據。
二、辦理方式。
三、經費概算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性別平等工作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而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諮詢或扶助;其諮詢或扶助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法律扶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提供第一項之法律諮詢或扶助,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實際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第一項訴訟而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得減少或免除供擔保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