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EN
裁決委員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以下簡稱裁決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初步審查,每人支給初審費新臺幣一千五百二十五元。
裁決委員出席裁決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有關當事人到會說明之初審會議時,每次支給出席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 EN
裁決委員會得以裁決委員二人至四人組成審查小組。
裁決委員會收到裁決申請書後,應將案件輪流分案予審查小組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小組應於審查後七日內,提交常務裁決委員。
前項初步審查,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到會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