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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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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EN
第 2 條
經郵寄方式輸出入下列植物檢疫物者,應依本辦法辦理:
一、輸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輸入國要求提出檢疫證明,且種子一公斤以下、種球三公斤以下,或植物及其他植物產品十公斤以下。
二、輸入:符合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但書規定。
輸出之植物檢疫物,超過前項第一款重量者,依一般貨物輸出檢疫程序辦理。
植物防疫檢疫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20 條
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國要求提出檢疫證明者,輸出人得申請植物檢疫機關檢疫。檢疫機關實施檢疫後,應發給證明。
前項檢疫,應在植物檢疫機關內實施。但檢疫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在該植物或植物產品所在地實施。
第 21-1 條
輸出入、過境、轉口、轉運、郵遞寄送、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其申請之方式、程序、期限、檢疫作業程序、處理基準、方法、有害物之處理、隔離檢疫作業程序、證明書之核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