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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EN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定疫病蟲害疫區: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禁止輸入或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依檢疫條件管理之特定疫病蟲害之發生國家或地區。
二、卸貨轉運:指植物或植物產品於運輸途中曾卸離或轉換原運輸工具者。
三、密閉式貨櫃:指門關閉時即可達完全密閉效果之貨櫃。
四、完全密封包裝:指貨物以網孔小於一點六毫米之防蟲紗網或以能防止害蟲侵入之材料加以完全密封,且經開封後即無法重覆密封之包裝方式。
植物防疫檢疫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據有害生物疫情及危害風險,就檢疫物之輸入,公告檢疫規定,採取下列檢疫措施:
一、禁止輸入。
二、依檢疫條件管理。
三、隔離檢疫。
前項檢疫規定包括檢疫物、有害生物種類、特定國家或地區、檢疫條件、採取之措施方式與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為供實驗、研究、教學、依法寄存或展覽之目的,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輸入、分讓使用第一項第一款禁止輸入之檢疫物;其輸入、分讓使用之申請程序、申報、安全管制措施、處理方式、使用紀錄、報告或著作之製作與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未有自該輸出國家、地區輸入之紀錄者,輸出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先檢附風險評估所需相關資料,經植物檢疫機關核准後,始得輸入。風險評估期間,植物檢疫機關得要求輸出國或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洽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提供補充資料,或派員前往輸出國查證確認;查證所需費用由輸出國或輸入人負擔,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風險評估之申請方式、所需文件、資料、實施方法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輸入第一項第三款應施隔離檢疫之檢疫物,其隔離檢疫之申請程序、隔離作業程序、隔離圃場之設置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