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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情形者,認定屬情節輕微:
一、首度查獲。
二、因從事農業行為而排放非農田之排水。
三、排放水質符合灌溉水質基準值。
前項案件之行為人於查獲時立即回復原狀者,得免予處罰。未立即回復原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依限改善完成者,得減輕罰鍰至最低罰鍰額度之二分之一。
農田水利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 EN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排放非農田之排水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許可排放非農田之排水,不符合灌溉水質基準值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行為人屬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所定情形之一,且有危害農業產業、生物安全或人體健康之虞者,得加重其罰鍰最高額至新臺幣二千萬元。
依前四項規定處罰者,主管機關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排放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