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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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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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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
第 2 條
農田水利會依本通則第八條規定備具之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任務。
五、會員。
六、會務委員會。
七、執行機構。
八、水利小組。
九、權責區分。
十、經費。
十一、營運。
十二、糾紛處理。
十三、附則。
前項組織章程之訂定或修正,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8 條
農田水利會籌備機構,須備具申請書、組織章程草案、事業區域圖、事業計畫書、概算書與事業區域內具有為會員資格者之全體名冊及過半數之同意簽署,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