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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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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認定之。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 )
第 20-1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
本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戶籍遷移,指有戶籍法第四條第三款所定遷徙登記或第四款所定分(合)戶登記之情形。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3 條
本條例所定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提繳。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農民,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一、未滿六十五歲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
二、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