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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油脂工廠設廠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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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飼料油脂工廠設廠標準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飼料油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飼料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公告為飼料詳細品目之植物油脂及動物油脂。
飼料管理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第 3 條
本法所稱飼料,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其類別如下:
一、植物性飼料:植物、植物產品或其加工品。
二、動物性飼料:動物、動物產品或其加工品。
三、補助飼料:礦物質、維生素、胺基酸或其加工品。
四、配合飼料:兩種以上之飼料調配製成品。
前項飼料因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造成之安全或品質差異,有檢驗之必要者,其詳細之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