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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組成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下簡稱照護委員會或小組);由三人以上組成,其中應包括獸醫師及非隸屬於該機構之人士(以下簡稱外部委員)各一人以上。
前項之外部委員,應優先由非動物實驗研究背景者擔任,且不得具獸醫師資格。
第一項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合格證書之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成員兼任,負責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任務之整合、協調及執行,並擔任照護委員會或小組之聯絡窗口。
前項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限,以三年為限。
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未符合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視為未組成。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於照護委員會或小組組成後三十日內,將機構名稱、地址、成員名冊、符合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及動物房舍地址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照護委員會或小組裁撤時,應敘明裁撤原因併同年度監督報告,報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檢查後,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動物科學應用機構與其動物房舍位於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該機構將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成立、異動或裁撤等情形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時,應副知動物房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照護委員會或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核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二、提供該機構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及訓練計畫。
三、提供該機構有關實驗動物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及飼養設施之改善建議。
四、監督該機構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是否確依審核結果進行動物科學應用。
五、提供該機構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年度監督報告。
六、每半年應實施內部查核一次,查核結果應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並應保存該查核結果六年以上備查。
七、使用猿猴、犬、貓進行科學應用時,應將審核通過之該等動物實驗申請表影本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
八、受理該機構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之動物科學應用爭議案件。
九、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督導該機構之科學應用。
前項第五款之年度監督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六款之內部查核項目如下:
一、軟體查核:包括機構政策與職責、動物健康與照護及動物飼養管理。
二、硬體查核:包括動物飼養區域與供應區域、儀器與設備及動物手術或實驗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