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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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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漁會之指導、監督,應各就其主管業務會同主管機關為之。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3 條
漁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