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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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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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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輔導造林之對象如下:
一、私有林地之所有人。
二、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三、於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上實施造林之土地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四、依本法第四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者。
五、於其他依法得做林業使用地區實施造林之土地合法使用人。
符合前項獎勵輔導造林對象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造林獎勵金、免費供應種苗及長期低利貸款。
森林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
EN
第 4 條
以所有竹、木為目的,於他人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或收益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