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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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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糧食,係指穀、米、小麥、麵粉及其他經政府公告管理之雜糧
而言,省(市)政府為管理雜糧之公告時,應經中央糧食主管機關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