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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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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EN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1.
裁判字號:
96 年判字第 19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有管轄權之機關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喪失管轄權外,不因其將權 限之一部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而發生喪失管轄權之效果。縱其未將 委任或委託之權限收回,仍得自行受理人民之申請案並為准駁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