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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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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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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
EN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時,應以公開徵集、召開公聽會、座談會或其他方式為之。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食品業者及農產業者代表召開營養諮詢會,諮詢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政策、調查、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納入營養諮詢會議討論。